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,出台了《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6年版)》,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裁量基准》进一步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,强化合规管理,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。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首次将“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”纳入处罚事项清单,并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处罚裁量,这标志着社保费征管刚性约束的进一步加强。

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旨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,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,维护法治公平,强化合规管理,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,制定了《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6年版)》。
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,在《裁量基准》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。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需载明《裁量基准》的适用情况,不得单独引用《裁量基准》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。同时,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》的规定,适用《裁量基准》。对于符合《税务行政处罚“轻微不罚”事项清单》规定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,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;对有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形的,应当依法决定从轻、减轻处罚;对情节复杂、争议较大、处罚较重、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,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。
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,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,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申请回避、陈述申辩、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。如果《裁量基准》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,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。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变化情况,持续动态修改更新《裁量基准》,并及时向社会公告。
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《裁量基准》不一致的十大线上实盘配资,按照本公告《裁量基准》执行。对于公告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,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,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,但按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情况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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