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为找代驾而醉驾被判拘役 侥幸心理酿成大错!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。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被查获,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为了寻找代驾以及配合餐厅管理而短距离挪车,但法院认为这些理由不能成立,最终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。
2025年4月的一个晚上,李某与友人聚餐饮酒。散席后,李某自知饮酒过多,起初确实试图寻找代驾,但由于代驾人员未能及时到场,加上餐厅即将打烊,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不挪车只能次日再来取车。李某为了省去次日取车的麻烦,同时不愿花钱打车,抱着侥幸心理将车驶离餐厅,开上了公共道路。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,李某操控车辆行驶超过五百米,直至被巡逻交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检测及血样鉴定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.76mg/100ml,远超80mg/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。
庭审中,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意见:其驾车是为了寻找代驾,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;且行驶距离较短,应属情节显著轻微。然而,法院查明李某在饮酒后确有寻找代驾的行为,但在代驾未到位的情况下,主动坐入驾驶位、发动车辆并驶入公共道路,行驶距离超过五百米。其间,其车与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存在交互可能。事发时为夜间,光线条件较差,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.76mg/100ml,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。关于“餐厅要求挪车”一说,李某完全可以选择将车辆留在原地次日再取,或请求未饮酒的朋友、餐厅工作人员协助挪车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“为找代驾而短距离驾车”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”,法律并未要求达到特定行驶距离,也未将“寻找代驾”或“短距离挪车”列为出罪事由。一旦醉酒状态下的机动车驶入公共道路,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财产安全形成现实、具体的危险,行为即已既遂。法官指出,“为找代驾而开车”的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。正确的做法应是酒前预约代驾,或酒后原地等待、步行寻找、请求他人协助,绝不应自行启动车辆。“短距离”并非“免罪牌”,五百米的距离足以发生交通事故。李某驾车驶入并穿越公共道路的行为,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,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。
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法官提示,真正的“找代驾”是放下车钥匙,用脚去寻找,或者请旁人帮忙,绝不是握着方向盘,开着车去找。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将“找代驾”作为其酒后驾车的借口。“酒后不开车”是绝对原则,只要饮酒,就必须与机动车驾驶位彻底隔离。任何“只开一小段”“特殊情况”的自我说服,都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。若饮酒后确需用车,必须在上车前联系好代驾。一旦坐上驾驶座正规实盘配资,再启动车辆寻找联系代驾的方式,本身就是违法驾驶行为。男子为找代驾而醉驾被判拘役 侥幸心理酿成大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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